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366号
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E号楼202-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通知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 欢
书 记 员 韩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