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104民初3372号
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2129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广告款,本院予以支持。《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逾期违约金自广告发布到期日之后30个工作日的次日即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其中约定有:被告委托原告发布户外阅报栏广告;广告规格数量共计11面,其中10面的发布期限为1个月,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以实际上画时间为准),1面(阅报栏编号084福峡路海西佰悦城门口)的发布期限为2个月,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以实际上画时间为准);合同总金额234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并经被告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发布了11面户外阅报栏广告。被告于2020年8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2109元广告款后,未再支付剩余广告款。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签收此催款函之日起七日内将逾期未付的21291元广告款汇付至原告账户。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12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91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被告福州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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