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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社、樊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4249号
上诉人福州日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樊迪、原审被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被侵权人樊迪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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