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闽0104民初3373号
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广告款,本院予以支持。《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逾期违约金其中20,000元为基数,自广告第一次上画日2019年5月26日之后一个月即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其余20,000元为基数,自合同完成之后一个月即2020年6月26日(上画12个月后)起计算。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一、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报业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凭公告费收据),由被告福州钱隆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