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860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与北新道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郝志存,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底商165-6号、165-16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底商165-6号、165-16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