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执监216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志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诉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并于200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但至今未能执行结案。现根据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郝守军
审判员石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