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8601执异91号
***:***,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郝志存,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复兴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6号房产系其合法财产,法院裁定对其拍卖存在错误,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向法院提供了物业费收据、取暖费收据、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水景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其系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6号房产的所有权人,******违法侵占该房产已达数年。
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08)唐执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6号房产,之后多次进行续封。2016年9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执监216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拍卖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6号房产。
本院认为,******提交的物业费收据、取暖费收据、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水景花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不能证实其为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6号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占有、使用该房产无合法依据。***所提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邸雪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