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与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玉民初字第2495号
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唐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旺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