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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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1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7月14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北启新水泥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18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