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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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执异120号

异议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不服本院(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三岛旅游公司称,一、异议人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判令异议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宏业公司工程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2189214.27元。二、异议人在收到法院2018年2月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之前,异议与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抵顶房产。目前该协议已经生效,宏业公司对异议人不再享有其他债权。请求撤销本院(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

宏业公司称,该公司认可与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房屋认购及代付购房款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宏业公司在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2094844.27元。二、限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对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2094844.27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次日将上述执行裁定送达异议人***三岛旅游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经本院审查予以立案。

另查明,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与宏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三岛旅游公司给付原告宏业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034670.92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给付宏业公司违约金60173.35元。三、在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不能履行判项(一)、(二)所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2017年12月19日,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就履行(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达成和解,一、宏业公司同意放弃法院所判决的违约金60173.35元及全部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94370元;二、执行和解款以法院所判决的工程款12034670.92元为基数,由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代宏业公司向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共计代为支付12034670.92元......三、本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宏业公司不得再向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和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益,视为(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执行终结......同日,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宏业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三方签订房屋认购及代付购房款协议书,就宏业公司购买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古冶金山壹号住宅小区”房产,由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以执行和解款12034670.92元,代为支付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事宜,三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与宏业公司均认可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宏业公司在异议人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债权业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但双方均认可就履行生效判决所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宏业公司对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不再享有其他到期债权,执行机构不得对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强制执行。唐山湾三岛旅游公司所提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