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04执异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北启新水泥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劳务费纠纷一案中【(2017)冀02执4254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查封了属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古冶金山壹号住宅小区”103栋2-101、3-102、4-102;104栋1-102、2-101、3-101、3-102、4-101、4-102;107栋1-101、1-102、2-101、2-102、3-101、3-102;101栋4-101;108栋1-101共17套房产。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与被申请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平整施工合同》,申请人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土地平整施工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经最终结算,被申请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工程款550108***.80元,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足额发票。于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房产抵顶工程款协议》,被申请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古冶金山壹号住宅小区”103栋2-101、3-102、4-102;104栋1-102、2-101、3-101、3-102、4-101、4-102;107栋1-101、1-102、2-101、2-102、3-101、3-102;101栋4-101;108栋1-101共17套房产合计2000万元,来抵消尚欠申请人工程款550108***.80元中的部分款项(2000万元)。因房屋自身原因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查封了上述房产。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完全符合该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贵院终止依据(2017)冀02执4254号裁定书对属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古冶金山壹号住宅小区”103栋2-101、3-102、4-102;104栋1-102、2-101、3-101、3-102、4-101、4-102;107栋1-101、1-102、2-101、2-102、3-101、3-102;101栋4-101;108栋1-101共17套房产的执行。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劳务费人民币1101万元。二、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60元,由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6年8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民终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860元,由上诉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冀02执4254号。2017年2月2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2017)冀02执4254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8年2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执4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2094844.27元。二、限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2094844.27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8年3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达(2017)冀02执42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古冶房产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古冶金山壹号住宅小区”103栋2-101、3-102、4-102;104栋1-102、2-101、3-101、3-102、4-101、4-102;107栋1-101、1-102、2-101、2-102、3-101、3-102;101栋4-101;108栋1-101共17套房产,为异议人所有,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债务履行依法转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