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3民初4961号
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滦州镇马庄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京华道北启新水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计4628元,由原告唐山友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