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25民初283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京华道北启新水泥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宏业)、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2— 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方款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按照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鹭鸶林项目组在建设唐山湾国家旅游岛鹭鸶林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土方,经双方合计,共欠原告土方款20万元,并于2015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土方款金额等信息,并由鹭鸶林工程项目部盖章和被告王某某的签字。另外,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鹭鸶林项目组是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单位,所以此钱款应当由被告支付。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土方款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按照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故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宏业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拖欠任何人的工程款或土方款等款项,既不拖欠原告张某某的款项也不拖欠王某某的款项,六九公司就与王某某所签订的外部调运土方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六九公司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被告王某某辩称:唐山湾国家旅游岛鹭鸶园(区域平整场 —3— 地工程施工)项目,是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与唐山六九宏业公司签署的,王某某系六九公司该项目部经理对该工程实施管理,施工过程中王某某作为工程的全权代理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六九宏业公司承担,并且工程完工验收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陆续支付给六九宏业公司3400万元,案涉欠款理应由六九宏业公司承担,与王某某无关。 原告张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欠条原件一份一页。 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欠条真实性无异议,王某某签署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 被告六九宏业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被告六九公司不认识原告。证据2,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中王某某的签字和其他处签字不一样,尽管王某某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可能存在伪造情况。同时所谓的项目部公章六九宏业公司不清楚,章是他人私刻的。 经庭审质证,证据一为身份证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二,欠条原件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及王某某出具的原件,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提出欠条有伪造可能,公章系私刻行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八页(复印件)。 2、外部调运土方工程合同一份两页(复印件)。 —4— 3、被告六九宏业给付王某某分包费1469万元的凭证及12034670.92元以房抵债款的《房屋认购及代付购房款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书》共一份七十八页(以上均为复印件)。 原告张某某的质证意见:1、六九宏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由法院来核实它的真实性,2、六九宏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没有直接关联,六九宏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 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证据1恰说明该工程是六九宏业公司的与王某某无关。证据2该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且与2012年10月出具的证明相矛盾,王某某仅仅是项目经理,即使有合同也已经作废,该合同是2011年签署的而且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证据3现金凭证无法证明该工程是王某某承包的,王某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以房抵债是抵给***等人的工程款,恰能证明该钱应由六九宏业公司支付,与王某某无关。 经庭审质证,证据1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份判决书为六九宏业公司与唐山湾三岛旅游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为被告六九宏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合同,被告王某某主张该合同内容不明确且未实际履行,对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证据3中的公司内部会计凭证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凭证显示为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六九宏业公司之间的交易,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以房抵债款的《房屋认购及代付购房款协议书》,内 —5— 容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六九宏业公司向唐山金融控股集团园区经济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为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六九宏业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为六九宏业公司支付***等案外人运输费协议,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王某某提交如下证据: 1、鹭鸶园区域平整场地工程施工项目合同、被告六九宏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份,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份(以上为复印件)。 2、付款记录1份(复印件)。 原告张某某质证意见:请求法院核实王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被告六九宏业公司质证意见: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除了判决书我们认为是真实的以外,其他的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提交的六九宏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内容为“王某某为鹭鸶林区域外部调运土方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代表我公司签署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分公司公章,落款时间2012年10月”,被告六九宏业公司认可(2015)古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结合 —6— 该份判决书内容对该份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该份证明其关联性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承建唐山湾国家旅游岛鹭鸶林(区域平整场地工程施工)项目,被告王某某作为六九宏业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工程施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所称的“唐山湾国家旅游岛鹭鸶林项目”与被告王某某所称“唐山湾国家旅游岛鹭鸶园项目”为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称谓。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张某某经被告王某某联系为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所承建得项目运送土方,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事后项目部欠原告20万元土方款未给付,被告王某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于2015年7月25日为原告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因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鹭鸶林工程项目欠张某某土方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正,计200000元正。今日以前***及合伙人张某某所有条子作废。欠款人王某某,加盖唐山市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鹭鸶林工程项目部公章,落款时间2015年7月25号”。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六九宏业公司在欠条出具后,均未支付欠款。本庭于2020年12月11日开庭后,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邮寄补充答辩状一份,本庭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答辩意见内容为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可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张某某向被告承建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鹭鸶林(区域平整场地工程施工)项目出售土方, —7— 买受人已收到土方货物,双方买卖合同成立。本案被告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为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并加盖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鹭鸶林工程项目部公章,该项目部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职能部门,其产生的法律行为应归属于被告公司。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外部调运土方工程合同,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付款责任,但被告为六九公司为被告王某某出具王某某系项目部负责人的证明,可证实该合同属于二被告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六九宏业提交的《房屋认购及代付购房款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书》未能证实被告公司不拖欠原告张某某欠款。该案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审理终结后邮寄补充答辩意见,已过举证答辩期限,本院不予认可,且该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出售运送土方后,被告六九宏业公司作为买受人应承担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的合同义务。因被告六九公司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过高,故原告请求被告六九宏业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可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该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8— 日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欠款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6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王某某不承担给付欠款及利息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