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京华道北启新水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