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5民初3713号
原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明志,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唐山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六九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灼
审判员***
审判员*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