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3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安徽菲源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二龙社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246197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菲源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菲源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骐
书记员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