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

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长沙市航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3588号 原告: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二龙社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航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919湾居(第一湾)第3栋13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航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3元,由原告安徽菲源水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