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3424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高玉良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9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诚公司与高玉良2018年3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案涉债务承担主体进行变更,2019年4月27日,高玉良又为众诚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原审据此认定众诚公司同意将案涉债务的履行主体进行变更,并无不当。众诚公司与高玉良所签订对账单载明欠款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故原审判决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亦无不当。高玉良主张原审遗漏必要当事人三庄公司,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债务和违约金错误,但补充协议中未加盖三庄公司印章,且高玉良在原审中同意偿还欠款,亦未提出签定补充协议系代表三庄公司,在一审判决高玉良承担责任后也未提出上诉,故现以此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众诚公司、高玉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玉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马 伟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