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12民初2620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7元,减半收取计3483.5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乾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长海
书记员 王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