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7民初141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勇,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址:唐县光明路政府大楼236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望都县振兴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勇与被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勇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勇撤回对被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