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院已对执行人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经过查询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本案查封的是一套办公楼,在另案作为申请人的方大银行查封的是土地,现方大银行是否申请评估拍卖,现该案无法推进。******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中。******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唐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