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92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内2921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转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0778455.00元,执行费881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通过本地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执行人内蒙古沙造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经过查询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本案查封的是一套办公楼,在另案作为申请人的方大银行查封的是土地,现方大银行是否申请评估拍卖,现该案无法推进。******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中。******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唐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