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1民初787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砖款1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望都县紫光竹阁小区住宅楼等,***为紫光竹阁小区6号住宅楼工地负责人。在被告建设6号住宅楼过程中,原告供给被告红砖价值190650元,已付50000元。余140650元(以欠条为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