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执监15号
申请执行人:牟江涛,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望都县人。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望都县人。
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牟江涛与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6028部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028部队已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牟江涛的法定代理人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本院提级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监督,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应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821号民事判决由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