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垚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蠡县一通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3263号
原告:保定垚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锦湖北大街399号东湖商业中心2号楼2010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鲁刚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娇,该公司员工。
被告:蠡县一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大宋村。
法定代表人:任殿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高碑店市祺鑫金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梁家营乡大石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恒固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雄十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负责人:张美华。
原告保定垚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一通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祺鑫金伟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恒固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垚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金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淑红
书 记 员 张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