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34执恢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2014)望民初字第8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4)望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25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821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