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1民初1380号
原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68850087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9902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维,男,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考虑私下和解,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身原因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九江绿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