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05民初4969号
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99023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惠路***号。
法定代表人:阮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维,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943891)。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号(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王增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23日至2013年4月17日间,原、被告签订了10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垃圾车及配套箱体,包括运费10500元,合同总金额为4238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予以履行,对被告已付款项原告已开具足额发票。2017年3月9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货款260000元,承诺2017年3月至6月每月回款50000元,余款在2017年7月全部结清。但被告仅支付20000元后即以无钱为由拒付。
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己方主张,提供《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银交易凭证、电子清算补充凭证等,原告并保证所述属实。被告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原告主张事实作为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9日对欠款金额和支付期限进行了确认,被告至今未给付完毕,原告请求给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要求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合理有据且低于法律规定利率标准,本院也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1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金铨
人民陪审员 林雅娣
人民陪审员 田铭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周慧娜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0×××17,开户银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