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205民初252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百雷仕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贞
书记员 潘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