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3988号
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