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5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133990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高亭长河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087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4450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并于2017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于本案2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5执8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