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4276号
原告:李爽(曾用名魏玉茹),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九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垒头大街以南、盛兴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82598720Q。
法定代表人:刘树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怀,该公司员工。
李爽与辛集市九方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李爽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爽负担。
审判员 段艳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