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孙赫,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执行案款的1038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2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陈茂太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