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孙赫,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宏基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执行案款的103800元支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2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陈茂太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