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民初219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广东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9日,原告以庭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抒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