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民初2196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广东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9日,原告以庭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抒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