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岱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民初5210号
原告: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99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朱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岱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11号金尧山庄9幢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利。
原告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远公司)诉被告南京岱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岱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原告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丽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郁 苏
见习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