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7号徐庄研发三区7栋3(F)205。
法定代表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网数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包服务中心E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兵。
被执行人:网数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包服务中心E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网数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网数大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6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