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居建筑有限公司

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康居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0民初679号

原告: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河县小贾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MA08LKN18H。

法定代表人:宋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更维。

被告:河北***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石坊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1287983。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和,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新河县致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