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居建筑有限公司

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诉河北省宁晋县康居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89号
原告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毕运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康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康居建筑有限公司、**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康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宁晋县康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宁晋县阳光地板采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