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44号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台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664502元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6450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武梦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