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静庵。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冀05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41万元。2018年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41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