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14号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静庵。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41万元的存款,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141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