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1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3026231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799***9.7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799***9.70元。
案件申请费45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