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3026231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冀0521财保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799599.70元。***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邢台县公路工程处、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国道308线冀鲁界至段芦头段中修工程项目经理部799599.7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