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东静庵。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瑞岭,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群,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梅书,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笑然,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中标的国道G308线冀鲁界至中修工程,张大权、周少龙实际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且工程单经由张大权、周少龙签字后进行结算。本案遗漏当事人,致一审事实查明不清,应依法追加张大权、周少龙为本案当事人。综上,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台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国彬
审判员 张振防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