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公路工程处

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民初877号
原告: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静庵。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邢台县公路工程处,住所地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邢台市华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公路工程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