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7174号
原告:无锡驰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XXX-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国,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曙华。
原告无锡驰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驰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驰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驰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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