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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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785号
原告: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TEHR3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555421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63号智能装备科技园A区1栋21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对合肥哈工库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由杭州钱江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