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永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54、56号4层中栋0101-402。
法定代表人:朱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满波,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创永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喻航
书记员 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