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平原县振兴印刷厂、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2908号
原告:平原县振兴印刷厂,经营场:所平原县。
经营者:段秀英,该厂经理。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原告平原县振兴印刷厂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振兴印刷厂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振兴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合计404元,由原告平原县振兴印刷厂负担。
审 判 员 花景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书 记 员 王士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