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川0191民初2979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20日
当事人
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00号1栋24层24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睿,女,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体育路23号。
负责人:罗勇平,局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3 071 044.9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以2 097 940.4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利息80 770.71元,并自2020年12月10日起以3 071 044.97元为基数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3 57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 502元,由原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组织及日期
审 判 员 熊秋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