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6111号
原告: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
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经理。
原告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被告四川鱼鳞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间,原告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临沂星云地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恒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云宁